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可否起诉?

录入时间:2003-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3信息】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 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 纳金,然后可以自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 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税务机关 征税行为不服,应先按国税局的决定缴清税款,再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复 议不服的,再按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