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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哪些人可作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录入时间:2003-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3信息】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 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 税务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 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 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 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纳税 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 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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