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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税务行政复议如何进行管辖?

录入时间:2003-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3信息】 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 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 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扣 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 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 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任撤销前所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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