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哪些情况下复议机关可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哪些情况下不能受理?
录入时间:2003-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3信息】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
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
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
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
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
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
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作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
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
受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