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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时怎样办理税收保全措施手续?

录入时间:2003-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3信息】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 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扣押收据和查封财产 清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扣押、查封的日期,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数量、 品种、等级、金额,扣押、查封的批准机关、批准人,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的签字盖 章和执行地点等。这样规定,利于对税务机关行使这些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可以避免 因手续不全而引起不必要的税收争议和法律后果,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加强廉政建设, 还可以防止不法分子钻这方面的空子。还须注意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 或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且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 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 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拒不签字的亦不影 响执行,但须注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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