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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3信息】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 一,税款征收不仅要依法征税,而且也要依率计征,保证征收应收税款,不能少收, 也不能多收,否则就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 益,不利于公平税赋和平等竞争,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实际征收 工作中,由于征纳双方的疏忽,计算错误,错用税目、税率等原因,往往会导致多征 或少征税款。   纳税人多缴其应纳税款如何退还,本条规定了两种退税情况。其一,由税务机关 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主动办理多纳税款的退库手续,不能抵顶下期应纳税款;其 二,由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 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查,查实后应立即退还。这样,就与规定少征了的税款的追征期限 一致,体现了社会主义税收管理的公平性。此次修订新增加了纳税人就多缴税款部分 可以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利息,这和纳税人不按期纳税或少纳税要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相 对应,这进一步体现了社会主义税收管理的公平性,也利于税务机关严格依法计征、 依率计征、增强税务工作人员的事业心,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果3年之 内没有发现,3年之后再发现,则税务机关不再予以退还。3年是明确的保护期限。这 利于加强纳税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家管理的规定退还。此是本次 修订中新增加的规定。它进一步完善了退税的程序。关于多征税款发生原因,本条没 有明确。按一般的理解,不论是税务机关的原因、纳税人自身的原因,还是双方共同 的原因,对多征税款部分均须依本条规定办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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