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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在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合并或分立的情形下,对其所欠税款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3信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主体 范围不断扩大,加之纳税意识不高,能逃就逃,能少就少,部分纳税人以分开或合并 的形式偷逃税款,在此情形下,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税款没有法律依据,不利于税务机 关依法征税。纳税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合并成为一个纳税人,一般来说, 随着新纳税人资格的确立,原纳税人资格消失。纳税人分立是指一个纳税人分成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一般情况下,新纳税人资格确立、原纳税人资格消失。纳税人 的合并、分立属本法规定的税务登记有变化的情形,纳税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依法缴清税款,包括滞纳金。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所欠税款的, 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合并后的纳税人缴纳所欠税款;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分立后的各个纳税人共同承担缴清所欠税款的义务。对于不履行缴纳所欠税款义务的 合并后的纳税人或分立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依本法有关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 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税款的,税务机关除可以追缴所欠 税款、滞纳金外,还可以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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