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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离境时为什么必须结清税款?

录入时间:2003-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3信息】 离境清税制度是为了保证离境的纳税人如 期履行纳税义务。其目的在于防止纳税人通过出国的办法偷逃税款。随着我国对外开 放的扩大,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出入境的人员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再限于缴 纳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个人和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中国公民,还包括在我国境内应纳 税的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代理人、合资企业的业主、私营企业的业主,以及在我国境 内拥有应税财产的个人等,他们出境时需要清缴的税也不再限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 入调节税,还涉及其他税,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鉴于此,此次修订 增设了限制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离境的规定,利于进一步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   欠税款的纳税人或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前提是:足额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 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可以是:(1)纳税担保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有纳税 担保能力(即有足够的资金或财产支付其担保的税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论其是否具有纳税 担保能力,均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以保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防止权力干预和 违法违纪情况发生。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时,应当填写纳税保证书, 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及其他担保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 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2)财产的担保,纳税人可以其所有的未抵押的在中 国境内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纳税人应填写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注明担保财产的价 值、担保的范围、期限等。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签字盖章 方有效。   对于未足额缴纳其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又不能或不肯提供担保的, 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部分缴纳其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对不足部分仍须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亦 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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