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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本法怎样规定税款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担保债权的先后支付顺序?

录入时间:2003-08-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8/2003信息】 此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条款,进一步明确 了税款和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税款优先于罚款和没 收违法所得,这利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税款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所谓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 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 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简而言之,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 财产法律关系,债权依有无担保,可分为有担保的债权和无担保的债权所谓债的担保, 指对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可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 保。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 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指税款的执行优先于其后发生的 担保债权。这里涉及到三种担保权方式,即抵押、质押、留置。   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提供担保,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财产折价或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抵押的成 立不以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必要。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的占有移转于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担保方式。   留置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其 财产予以扣留,在法定期间超过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就留置财产 折价受偿,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金受偿的担保方式。   如果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后发生, 则没有优先执行的效力。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时,税收优先于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体现出税款优先的原则。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给予定期公告,税务机关可以在公开出版 的报纸、期刊或在税务机关定期出版的税务公报上公布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包括 纳税人名称、数额等。这有利于督促纳税人按期足额纳税,也利于监督税务机关的征 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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