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纳税工作:一些特殊的行业和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2003信息】 (1)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所属企业),由
铁道部集中缴税;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中国东方、中国南方航空集团
公司独立缴税外),由民航总局集中缴税;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
销等其他企业),由邮电部集中缴税。
(2)大型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纳税
人一律于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3)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系统,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行、分行为纳税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所得税,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分公司为纳税人;地方
银行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企业,均以独
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统一执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
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33%的税率。
(4)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律先就地缴纳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
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
退还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得的税后
利润应按规定计算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①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②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③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④
上述公式①中所指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是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已在联
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企业适用的实际税率。
上述公式③中所指税收扣除额,是指联营企业投资方在联营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
税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
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单位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依法补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应当补税,是对由
于地区间适用所得税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
企业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
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上述计算公式补缴所得税。
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
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适用两档优惠税率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则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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