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纳税工作:纳税人怎样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2003信息】 (1)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
或其指定的机构领取“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如实、全面填写此表,如
发现弄虚作假或填报项目不全,税务机关有权拒受。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表,同时附报以下资料:①
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④报告期企业
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⑤报告期利润表;⑥报告期资产负债表等。
除上述资料外,不同类型企业办理减免税还须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第一,新办三产企业需报送:各类经营项目和收入以及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
明细表。
第二,科研单位需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科委出具的证明件。
第三,社会福利企业需报送: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对举办企业的批复;省级民
政厅签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申请免税的企业报送);省级民政厅签发的安置残
疾人员企业证书副本(申请减税的企业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国税局、
地税局联合签署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年检报告书中必须包括“四残”职
工的残疾鉴定证明)。
第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报送: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
书副本;有地税局参与并签署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举办以来
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年度、金额、理由及审批机关一览表。
第五,校办企业需报送:校办企业证书副本(暂限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与学校
签署的有关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的章程、协议或合同文书;经学校签章的工厂管理
人员名单及职务。
第六,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需报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受灾证明;经主
管部门或税务部门证明的财产损失清单;进行财产保险的企业要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
赔款通知书。
第七,利用“三废”企业需报送:权威部门出具的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
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的证明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申请后,要责成经办人员认真审核,必要时要到纳税
人实际经营所在地调查核实,弄清有关情况,确认其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规定后,在
“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各级税务机关对上报的减免资料
要严格审核把关,所签署的意见上要注明具体的减免金额或幅度。
(3)新办三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省辖市权限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签署的审批意
见如果是“免征(或减半征收)某年所得税”,则必须同时加注“限×万元以内”字样。
(4)纳税人在减免税年度中间的税款,原则上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分季或分月预缴,待减免税的申请批复后,再办理退库。但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
工作,凡按政策规定能够享受减免税,按期纳税又确有困难且无偷税记录的企业,在
报经市、县地税局批准后,可于报告期末或年终对其进行统一清算。
(5)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征管法》第16条第1款及其实施细则第
24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对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除不得给予减免税
照顾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由于年终申报不实,
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规定缴税,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3)117号],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减免
税金,对不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减免税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减税、免税资
格,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
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相关税款。纳税人弄虚作假,
骗取减税、免税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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