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纳税工作: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如何实施?
录入时间:2003-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2003信息】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具体纳税期
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核定。
(1)分月或分季预缴。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所得税。纳税人
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
税。
(2)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纳税人
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办理年终汇算清缴。少缴的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补缴;多预缴的税款,可在下一年
度抵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3)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
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
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
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
得税申报,并应就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清算所得,是指
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
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金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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