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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纳税工作: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按哪些原则进行处理?

录入时间:2003-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2003信息】 (1)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 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 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 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 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价 值计价。 (5)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控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的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 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 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9)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①国家统一规定 的清产核算;②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③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④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 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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