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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纳税工作: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以及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录入时间:2003-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2003信息】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 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虽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是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 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 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1)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①房屋、建筑物;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 输车辆、器具、工具;③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 出的固定资产;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 旧的固定资产。 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①土地;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 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④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 的固定资产;⑤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 固定资产;⑦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⑨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①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 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5% 以内的,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③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对由企 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 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 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 工具、家具等为5年。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 物为20年;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 5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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