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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纳税工作:如何进行企业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2003信息】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 产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 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根据分立的具体方式处理方法 如下: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 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 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 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 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第一,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第二,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 分立企业的末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第三,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 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 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 “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 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 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殷”的成本, 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企业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上述第(2)项 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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