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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纳税工作:如何进行企业合并业务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2003信息】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 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 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 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方法如下: (1)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 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 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 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 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2)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 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 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 行所得税处理: 第一,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 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 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 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 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第二,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 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 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 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三,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 值为基础确定。 (3)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 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4)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 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 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 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企业合并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上述第(2)项 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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