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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原法在滞纳金比率上有何变化?

录入时间:2003-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3信息】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滞纳金的比率为日千分之二,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修改为日万分之五。之所以作如此修改,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一是考虑到目前 纳税人的现状和实际承受能力。目前纳税人的意识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尚不能达 到完全自觉、及时纳税的水平,逾期纳税时有发生,过高的滞纳金比率致使部分纳税 人难以承受,影响其正常经营,不利于国家培植税源,增加财政收入。二是金融机构 的存贷款利率较1992年制定该法时有大幅度的下降,滞纳金比率和银行贷款利率相差 过大,致使部分纳税人为按期纳税而不惜向银行贷款,造成呆账、坏账,这和税收的 目的相背。三是过高的滞纳金比率在实际中往往难以执行,落不到实处,损害了税法 的严肃性,不利于维护税法和税务机关的尊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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