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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录入时间:2003-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3信息】 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缴纳 其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遇到特殊困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税款须具备以下几 个要件:一是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一般说来,"特殊困难"是指特 殊的暂时的困难、意外事故的发生、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贷款拖欠、国家经济政策的直 接影响等,因此造成纳税人不能按期纳税;二是经省级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 其授权的县税务局(分局)批准。县税务局(分局)作为批准机关,必须得到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授权,如未得到授权,不得作为批准机关,即使其 准予纳税人延期纳税,也是一种越权行为,不具有效力。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税务局(分局)具有延期纳税决定权,不是授权,此点 是新法、旧法的不同,纳税人遇到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应向以上机关提出申请, 方可延期纳税,不得不申请而自行拖欠,即使申请延期纳税,未经批准,也不得延期, 另外,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内,对纳税人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以体现对纳税人 的照顾。三是延期纳税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此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 任何机关,即使是税务机关也不得违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一个月为税款计算 期的纳税人,应于期满后10天内申报纳税,但如该纳税人因意外事故的影响不能按期 纳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即该纳税人最长纳税期限 为自期满之日起10天再加上3个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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