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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额中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3-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3信息】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 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 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 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 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 得在税前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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