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额中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3-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3信息】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
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
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
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
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
得在税前扣除。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