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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电力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3-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3信息】 电力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 招待费,由企业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的准予扣除:全年销售(营 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全年销 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销售 (营业)收入的3‰;全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 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的2‰;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 部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的1‰。汇缴成员企业单独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 的,汇缴企业不得再统一计提;汇缴企业统一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可按所在地省 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办法分摊到汇缴成员企业,所属汇缴成员企业不得再单独计算 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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