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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电力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3-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3信息】 电力企业为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准予按规定办法计算税前扣除 额。国家电力公司、跨省经营的电力集团公司,向所属成员企业分摊或提取的技术开 发费,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总局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省 级电力公司向所属成员企业分摊或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税 前扣除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分别按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计算增长幅度, 并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额。电力企业上缴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 司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计入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也不得计入国家电力公 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电力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 费,由财政预算和上级部门拨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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