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符合哪些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可据实扣除奖金?
录入时间:2003-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3信息】 必须是经济效益好、不良贷款比例低、抗
风险能力强的城市商业银行。亏损城市商业银行,不得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必须以
纳税人为单位计算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以支行为纳税人的,各支行之间不得相互调
剂奖金。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
80%,其中,不超过5%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提高比例的,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自1999年度起,各城市商
业银行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按现行税收规
定执行。上述奖金不计入计税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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