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城市商业银行的费用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3-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3信息】 城市商业银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
予扣除的项目,一律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项目、标
准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费
用考核指标,不能作为税收扣除标准和计算征税的依据。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固
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考虑到历史与现状,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应报经省级
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
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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