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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基金会的哪些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3信息】 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 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 的收入和其它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未按照 《基金会管理办法》批准成立、进行管理的其他各种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上述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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