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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

录入时间:2003-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3信息】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 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 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 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 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 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 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 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 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 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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