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如何审批?
录入时间:2003-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3信息】 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税务
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
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
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呈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批或核
报,必要时要实地进行调查核实。财产损失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
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
权予以调整。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
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汇总和合并纳税的成员
企业及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保险企业的坏账、呆账损失除外),由所在地税务机
关按本办法就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