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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如何审批?

录入时间:2003-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3信息】 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税务 机关应采取即报即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 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 况,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呈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批或核 报,必要时要实地进行调查核实。财产损失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 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对纳税人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 权予以调整。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 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汇总和合并纳税的成员 企业及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保险企业的坏账、呆账损失除外),由所在地税务机 关按本办法就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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