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境外企业遇有自然灾害如何取得减免税的照顾?
录入时间:2003-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3信息】 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
“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
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
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纳
税人举办的境外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
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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