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企业如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录入时间:2003-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3信息】 固定资产折旧是关系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
一个重要因素。正确计算和提取折旧,有利于正确计算成本、利润和所得税,有利于
加强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和企业的设备更新。企业所得税条例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有
以下规定:
(1)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
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
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财政部确定的计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2)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
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
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
资产不得补提折旧。
(3)提取折旧的方法和依据。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
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
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
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
(4)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
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
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
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
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
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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