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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对企业实行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

录入时间:2003-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企业要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按季、按年向所 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制度。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 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 表为一式三份。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对成员企业报送 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二份交与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将签 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送上一级企业或机构。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 业或机构,应将汇总后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一式三份,并附 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本级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 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本级纳税申报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汇总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 签字盖章后,依上述程序逐级汇总(合并)上报,直至汇缴企业。上级企业或机构, 其本级的纳税申报表为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企业备查。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将逐级上报汇总(合并)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并附本级的纳 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 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对未 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汇缴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 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 通知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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