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城市合作银行采取什么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3信息】 对于城市合作银行及其所属支行,凡是由
城市合作银行统一建立账簿、统一编制资产负债表、统一计算并负担盈亏的,可以以
城市合作银行为纳税人统一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不具备上述条
件的,仍应以支行(原城市信用社)为纳税人,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城市合作银行实行由支行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向所属支行提取(分摊)总
行管理费。支行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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