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应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3信息】 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
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
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
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远洋、外
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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