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计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
录入时间:2003-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3信息】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
入总额减去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按照税
收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
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
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分摊比例法是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
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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