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加入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社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录入时间:2003-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3信息】 加入城市合作银行的城市信用社应在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60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当期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城市
合作银行组建后,如以分支机构(原城市信用社)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
务局批准后,也可在年终一并办理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信用社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
税金应设立专户管理并按规定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已被平调
或挪用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监督信用社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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