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确定新办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
录入时间:2003-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3信息】 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
(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
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
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
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
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1996年1月1日前所办符合减征、免征所得税
条件的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执行期限的,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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