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3信息】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
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当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
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
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
“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
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所占的股份分别作
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
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组
成的金融保险行业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不适用上述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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