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认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
录入时间:2003-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3信息】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
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
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
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
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
度的收入。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
过3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
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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