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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缴纳

录入时间:2003-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3信息】 一、汇总纳税的概念   汇总(或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子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 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 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缴企业,是指实行汇总(或合并)纳税的总机 构(或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是指参与汇总(或合并)纳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机构(或集 团母公司本部及其子公司)。   汇总纳税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全额汇总缴纳;另外一种是“统一计算、分级管 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   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 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进行属地监督和管理。   (三)就地预缴。就地预缴是指成员企业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 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 就地预缴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 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 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 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 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   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 的60%。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 业,可按年度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缴。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 缴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个别影响较 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指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并且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 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规定的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规定比 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   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 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 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 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的全部税款。   (四)集中清算。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 就地预缴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 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 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 缴的企业所得税。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顶缴、集中清算”汇总纳税方法,自2001年1月1日 起执行。   三、全额汇总缴纳的企业   下列行业和企业仍按原方式实行全额汇总纳税: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 业,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 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以及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企业。   四、股权变化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不得进行汇总纳税   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因股权发生变化而 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汇总 纳税。股权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税务机关,并办理相关税 务事项。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补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五、汇总纳税的审批机关   (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 规定,擅自批准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   (二)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 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六、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款预缴   汇缴企业应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于次月15日内申报入库;成员企业应按季 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于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入库。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缴企业所 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预缴,按实际实现数预缴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也可以采用其它适当方法。其中,汇缴企业需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成员企业 需报经区、县国家税务局批准,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七、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   (一)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均应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 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纳税申报表与成员企业和单位 向上级机构报送的汇总纳税报表指标应一致。   (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 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 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根据汇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成 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 ;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 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三)北京市汇总纳税成员的纳税申报:   1.汇总(合并)纳税的逐级申报制度。企业要根据税收法规定,按季、按年向当 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下同)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制度。   (1)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成员企业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成员企业所在税务机关受理成员企 业的纳税申报,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其中一份留存, 另两份交与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送上 一级企业或机构。   (2)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或机构,应将汇总后的纳税申表(含本级经营业务应申 报的内容)一式三份,并附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本级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 报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本级纳税申报表、汇总申报表进行逻 辑审核,签字盖章后,依上述程序逐级汇总(合并)上报,直至汇缴企业。上级企业或 机构,其本级的纳税申报表为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企业备查。   (3)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将逐级上报汇总(或合并)的纳税申报表(含 本级),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   (4)对未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汇缴企业在办理年 度纳税申报时,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或合 并)纳税资格,并要求成员企业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2.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外埠实行汇总(或合并)纳税的企业,实行“定期 申报、年终审核、统一审查”的监督办法。即:成员企业依照其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 关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和所得税款预缴办法,按期向我市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 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规定,对成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审 核,确定无误后签字盖章,并按规定留存和返回成员企业。   3.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9]113号)文件规定,一般成员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在当地 税务机关完成年度纳税申报,负有汇总业务的二级成员企业年度申报时间可延长至年 度终了后3个月内。考虑到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的经营特点,我市行政区域 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可延至年度终了后6 个月内,负有汇总业务的二级成员企业可延至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般成员企业可 延至到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4.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 有关财务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比例就地缴纳税款。 成员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年度清算,实行多退少补,年度清算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 款应等于当年实际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乘以总局规定的就地入库比例。汇缴企业除提 供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成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表及财务决算报表,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投资抵免额和已抵免的额度,按市局 规定的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抵免。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如果二 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总局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总局规定 比例,报市国税局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在经 济特区上、上海浦东新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预缴, 在京的汇缴企业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预缴企业所得税。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有特殊情况的,报市国税局批准后,可采 用以下征收办法:(1)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报经市国税局批 准,可采用原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在外省(市)汇缴,而成员企业在本市行政区 域内的,可以省级公司为单位,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 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纳税。   6.凡有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成员企业的汇缴企业,按规定在京申 报纳税时,应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和其它企业分别核算、分别填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别适用税率,分别进行汇总(合并)纳税,享受西部地区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成员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的盈亏不得互相弥补。 (p20030604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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