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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收入”也要缴纳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2003-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3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 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性补贴和其他补贴 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 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对取得的补贴收入,必须首 先明确其收入的性质,并提供相关的免税证明文件及资料,否则一律视为应税收入, 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被确定为免税的补贴收入虽然不用缴税,但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 税时,如果没有把与免税收入相对应的支出、费用项目剔除的话,这一部分支出应调 增应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 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 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计算公式为: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 支出总额×(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at20030406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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