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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损失能税前列支吗?

录入时间:2003-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3信息】 甲公司为乙单位提供担保,该单位因经营 不善而倒闭,无力偿还贷款。法院判由甲公司偿还该贷款本息。请问,甲公司偿还此 款项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85号文规定:“纳税人为其他独立 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 纳税人承担本息,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的该项支出不得在税前 列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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