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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问题探讨

录入时间:2003-06-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9/2003信息】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用于公 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照一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对于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 允许扣除。此项规定对于盈利企业而言是合情合理的,对亏损企业而言却显得不够明 确。亏损企业的捐赠支出如何处理无章可循。例如,某新办的企业1996年初在赈灾活 动中向希望工程捐赠了10万元,年末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了亏损,亏损额达100万元 (不含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捐赠限额为3万元(100 ×3%),结果为负数,没有实际意义。因此,笔者认为税法中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事实上应理解为盈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亏损企业进行捐赠的这种较为特殊 的情况,通常有两种处理意见:一是对亏损企业的捐赠支出一律不得记入亏损总额, 这主要是从防止偷逃税的角度来考虑的。二是对于亏损企业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部记入 亏损总额,在以后连续5个纳税年度里允许用税前所得进行弥补。然而,这两种处理方 法都有其不妥之处,前一种做法使亏损企业的捐赠支出不能享受到税收上的优惠,这 对于一些正处在成长中的企业而言缺乏公平合理性。后一种做法会加大亏损企业捐赠 支出的税前扣除额,对于一些濒临破产企业而言可能还会导致资产的流失,对其他盈 利企业而言同样也存在着税收不公平。 对于亏损企业的捐赠支出,笔者认为应该与盈利企业的捐赠支出区别对待,允许 亏损企业将捐赠支出用以后5年中任何一年的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或采取亏损抵回政 策,具体做法如下:纳税人在亏损年度的捐赠支出不得记入当年的亏损总额,但在企 业的弥补亏损台账中必须要加以记录,纳税人可以选择在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5 年内的任何一年作为这部分捐赠额的扣除年度(如果企业所选择的年度当年有捐赠支出 的应该合并计算),以这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计算扣除限额进行捐赠扣除。如上 例中,该企业可以选择1997年至2001年之间的任何一年作为扣除年度。若该企业选择 1998年为扣除年度,1998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则其扣除限额为6万元(200 ×3%),假定1998年当年无捐赠支出,那么进行补扣以后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94万元 (200-6),即1996年亏损时捐赠的10万元可以在1998年税前扣除6万元,其余4万元属 于超过的部分不得再进行税前扣除,只能用企业税后利润弥补;假定企业1998年当年 的捐赠支出5万元,则还可以扣除1万元(6-5),那么1996年亏损时捐赠的10万元可以 在1998年税前补扣1万元,其余9万元属于超过部分不得再进行税前扣除,只能用企业 税后利润弥补。 另外,借鉴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可以考虑在一些需要国家扶持的行业和企业, 如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和波动性特征的行业中的捐赠支出实行 亏损抵回政策,其理由在于,首先,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各种跨国企业即将大 规模进入中国,与外企相比,中国的企业规模偏小、盈利能力低、竞争力差。为了尽 快促进国内企业发展壮大,应该借鉴国际上一切有利于经济迅速发展的经验。亏损抵 回作为大多数国家实行的优惠政策之一,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次, 对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的捐赠支出实行亏损抵回政策,是目前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 的内容之一,值得认真研究并加以推行。再次,我国为了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需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使我国在高精尖产品方面具有一席 之地。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经营的不稳定性,受市场波动的影响极大,需 要国家财政予以支持。亏损抵回是扶持的方式之一。 对于亏损企业捐赠支出采取亏损抵回政策的具体做法如下:纳税人在亏损年度的 捐赠支出不得记入当年的亏损总额中,但可以在企业的弥补亏损台账中加以单独记录, 纳税人可以选择在自亏损年度前一年作为这部分捐赠额的扣除年度(如果企业亏损年 度前一年有捐赠指出的应该合并计算),以这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计算扣除限额, 进行捐赠扣除。仍以上例为例,该企业可以选择1995年为扣除年度,若1995年当年 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则其扣除限额为3万元(100×3%),假定1995年当年无捐 赠支出,那么可以退税0.99万元(3×33%),即1996年亏损对捐赠的10万元可以在 1995年税前扣除3万元,其余7万元属于超过的部分不得再进行税前扣除,只能用企业 税后利润承担。需要说明的是,亏损企业的捐赠支出可以选择亏损抵扣,也可以选择 亏损抵回,但不能同时采用,也不能超过扣除限额。 (ac20030203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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