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交易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之间的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3-06-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7/2003信息】 近年来国家相继制定并修订了《企业会计
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这些具体会计准则对规范企业交易行为的会计核算起了重要
作用,但是企业之间进行非货币性交易事项涉及企业所得税征税问题。笔者根据《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规定谈一下非货币交易涉及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问题,
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非货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
非货币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交易。这种交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
量的货币性资产,通常为便于判断,一般以25%作为参考比例。非货币交易的会计处
理原则如下: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发生的相关税费作为换
入资产入帐价值。
2.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发生补价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收到补价的,应确定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和确认收益。
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帐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
换入资产入帐价值=换出资产帐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相换税费。
(2)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补价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
的入帐价值。
3.非货币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
分配,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
二、非货币交易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
非货币交易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但现行税法规定非货币交易换出资产的公
允价值和历史成本价值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视同销售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收
到的补价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举例说明:
1.不涉及补价的交易
X企业由于生产需要以一批存货与Y企业正在使用的一台机床进行交换,存货的帐
面价值20000元,增值税税率17%,非货币交易确定存货的市场价值为22000元,机床
的固定资产原值50000元,已提折旧25000元,评估价值22000元,假设交易中未发生
税费。
X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3740元
贷:库存商品 20000元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 3740元
X企业确认的财产转让所得=22000-20000=2000元,当期调增纳税所得额。
Y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累计折旧 25000元
库存商品 21260元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0元
贷:固定资产 50000元
Y企业确认的财产转让损失25000-22000=3000元,不进行纳税调整,财产转让
损失隐含在库存商品中;如果发生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在当期调增纳税所得
额。
2.涉及交易补价
X企业与Y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X企业用库存商品交换Y企业的原材料,库存商
品帐面价值250000元,增值税税率17%,交易确定库存商品的市场价值280000元,Y
企业原材料帐面价值240000元,增值税税率17%,交易确定原材料的市场价值250000
元,Y企业另支付补价30000元,假设交易中未发生税费。
X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228314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款) 42500元
银行存款 30000元
贷:库存商品 25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47600元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交易收益 3214元(按非货币交易收益的计算公式计算)
X企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280000-250000=30000),财产转让所得调增当期纳税
所得;记入营业外收入的非货币交易收益调减纳税所得。
Y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2649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款) 47600元
贷:原材料 24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42500元
银行存款 30000元
Y企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250000-240000=10000),财产转让所得调增当期纳税
所得。
对以上举例进行归纳可以得出非货币性交易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如下:
①非货币交易双方都确认财产转让所得不确认财产转让损失。财产转让损失隐含
在换入的资产价值中。
②非货币交易收到补价的一方取得非货币交易收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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