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知识问答(二)
录入时间:2003-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3信息】 一、纳税人缴纳的各类保险费应用怎样扣
除?
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雇员提取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
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按照当地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扣除。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可以扣除。
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事特殊工种(如高空、井下、海底作业等发生的坏账损
失,应当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金的部分,
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已经核销的坏账收回的时候,应当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当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
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
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没有履行偿债义务,经过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没有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和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不能提取坏账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一般也不能确认为坏账。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
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过税务机关审核
以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金融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按照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
部分可以扣除。金融企业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当先冲减已经扣除的呆账
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以据实扣除。金融企业收回已经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当相应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
款以后的余额,经过税务机关审核以后,可以扣除。
纳税人由于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
以视同财产损失与存货损失一并扣除。
二、纳税人的汇兑损益怎样处理?
纳税人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应当作以下处理:
(一)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应当计入开办费,从纳
税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以内扣除;如
果为净收益,则应当从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以
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换益,应当计入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以前,或者虽然已
经交付使用,但是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时候,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纳价值。
三、纳税人的捐赠支出或者收入怎样处理?
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
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
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
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和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
益性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文化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
区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为1.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扣除;向规定的宣传文化事业(如某些艺术表演团
体、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馆等)捐赠的,
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
场所、农村义务教育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可以全额扣除。纳
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不能扣除。
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
学校(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者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供给资助企业的科
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过
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全额从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计征所得税。
四、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下列项目不能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包括不能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者自行开发
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可以扣除。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参加财产保险的纳税人从保险
公司获得的赔偿)。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质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八)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贿赂等非法支出。
(十)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缴纳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十一)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
基金利国家税法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各种准备金。
(十二)税法有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的
部分。
五、什么是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所说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
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
当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扣除或者分期
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其损耗的价值逐渐转移到
产品成本或者商品流通费用中去的过程。
六、固定资产怎样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确
定的价值计价。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应当在竣工使用的时候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购入价加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和缴纳
的税金以后的价值计价。
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应当按照设备买价加进口环节纳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
等以后的价值计价。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
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以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以
后的价值计价。
(五)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发票所列金额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
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没有发票的,应当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
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计价。
(八)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建、
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以后的余额计价。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以后,除了下列情况以外,一般不能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清产核资;
(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可以调至固定资产可回收金
额,并确认损失;
(四)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调整其原暂估价值,或者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七、哪些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纳税人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固定资产。 (ap20030102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