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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管理费不得列支

录入时间:2003-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3信息】 一家从事综合超市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按 照有关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公司所属的综合超市由一家关联公司托管,每年向关联 公司支付托管费。这家公司已将此费用在税前列支,但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这家公司进 行审计时,指出公司不能在税前列支这项费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经国家 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该公司向关联公司支付管理费如果要在税前列支,应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税 务机关批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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