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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应出具专用收据

录入时间:2003-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3信息】 日前,地税机关在检查某企业的企业所得 税缴纳情况时发现,该企业未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直接把提取的15 万元工会经费在税前给予扣除。当税务机关指出该笔款项应补缴所得税时,该企业财 务人员表示不解,认为只要是提取工会经费无需任何手续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的职 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 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同时国税函[2000]678号《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 除问题的通知》又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 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 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此,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缴税款 的决定。 (al2003050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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