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应出具专用收据
录入时间:2003-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3信息】 日前,地税机关在检查某企业的企业所得
税缴纳情况时发现,该企业未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直接把提取的15
万元工会经费在税前给予扣除。当税务机关指出该笔款项应补缴所得税时,该企业财
务人员表示不解,认为只要是提取工会经费无需任何手续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的职
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
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同时国税函[2000]678号《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
除问题的通知》又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
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
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为此,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缴税款
的决定。 (al2003050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