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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校办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3-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3信息】 我国税法规定,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 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然而, 目前,许多校办企业对国家这一规定了解不够、掌握不透,导致有的校办企业可以 享受优惠政策却不懂得享受,而有的校办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却要求享受,造成征 纳矛盾、税企误会的产生,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为此,本文就校办企业享受 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条件作一简要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等学 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 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上 述学校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 所有的企业。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所得,也可 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但是,下列七种情况的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电大、夜大、业大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和私立学校所办的企 业;二是由原有的纳税企业“转型”的校办企业;三是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 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四是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五是学校与 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六是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 业;七是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al20030504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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