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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05-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9/2003信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 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支出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佣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 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等。   一、工资薪金支出范围1.计税工资发放人员的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 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人员除外: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 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 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 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2.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除取得劳动报酬外,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作为工 资薪金支出: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据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为雇 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 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各项劳动保护支出;独生子女补助;纳税人负担的住 房公积金;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从以上可以看出, 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是否可以计入 扣除范围的重要标准。   3.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价)确定。   二、计税工资扣除标准1.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 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 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另根据(国税发[1998]86号)关于《工效挂钩 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工效挂钩 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 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 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例:某厂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发放工资,该厂2000年提取工资30万元,实际 发放工资26万元。   分析:该厂2000年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额26万元在所得税前扣除,余下的4万元 应转入工资储备基金,同时按26万元为基数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 育经费。但要注意的是上述未实际发放而转入工资储备金的4万元,如在实际发放年 度挪作他用,如作招待费等其他用途,则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对饮食服务业,根据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 除。   3.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 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这 是根据(财税字[1999]20号)文件规定:根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 的实际情况,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税字[1996]30号)所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 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 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别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 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例:某企业有职工500人,2000年发放职工工资总额450万元,问该企业当年允许 扣除的工资总额应为多少?   分析:该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500×800×12=480(万元),企业实际发放的 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允许扣除计税工资标准 的部分,超过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低于计 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放数扣除,则本例允许扣除的工资数为4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额,其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扣除数应按实际发放工资 数额,而不能以计税工资额作为三费的提取和扣除基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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