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广告如何确定扣除基数
录入时间:2003-05-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9/2003信息】 某旅游公司对有关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
一直搞不清,问:该旅游公司发生的广告费扣除比例是多少?扣除的基数可不可以按全
部收入扣除转团、食宿等费用后的收入来确定?
答:有关广告费扣除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0条规定,纳
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
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
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
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也就是说,除上述类
型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执行。由此
可见,该旅游公司广告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应是全部营业收入,而不是按照旅游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全部收入扣除转团、食宿等费用后的收入来确定,其扣除比例
应按2%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