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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何要去国税局申报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3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评估的中介服务 机构,以对房屋评估收取的手续费为公司的主营业收入。该公司2002年1月4日在当地 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2002年1月23日在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2003年1 月27日,该公司去地方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局让他们去国税局申报。问: 为何要去国税局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通知》(国税 发[2002]8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因此,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该在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   另外,2002年3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发 [2002]34号)规定:“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改为 公司(企业)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属于新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由国家税务局征 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第 六条规定,新办企业的定义概念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 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 名称的,都能视为新办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0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款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 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 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新办企 业的税收政策申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bh20030400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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