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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标准当年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3-05-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2/2003信息】 某厂是一家机床生产企业,2000年实现产 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支出50万元,2001年实现销售收入3500万元, 实际发生广告费支出55万元。问:2001年该厂实际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 (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该厂2000 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为2000万元×2%=40万元,尚余10万元待以后年度扣除。 2001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3500万元×2%=70万元,而实际发生额为55万 元。因此,2001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为55+10=65(万元)。(ay200301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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