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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有规定标准吗?

录入时间:2003-05-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2/2003信息】 某单位是一生产办公用品的企业,2001年 8月外购一批小商品,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 单位将这批商品经加工包装再加印本单位的名称及产品商标后,赠送给有关业务单位, 该商品市场无同类价格,成本利润率为10%,2001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该批 商品的成本加税金118700元已作为营业费用。问:这笔营业费用在申报缴纳2001年度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8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 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该单位所购 商品经包装后用于赠送,带有产品宣传性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批礼 品应计入“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该单位列入营业费用的118700元实际上 是业务宣传费性质。作为业务宣传费,该单位只能在税前扣除1000万元×5‰=50000 元。在申报缴纳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700元。 (ay2003010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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